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之三: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凯发k8国际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2日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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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2018年,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a县,在财政收入有限、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的情况下,决定使用财政资金修建“县门”。在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情况下,该县县委书记李某以书记专题会的形式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违规办理审批手续,先后投入6000余万元资金,在县城出入口道路建设两座高达30米、宽达150米的仿古城门、一座大型雕塑和两个远离居住区的景观广场。因项目前期论证不足、决策程序违规、实际效用有限,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问题剖析】上述案例中,a县作为贫困县,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无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没有将有限的财力用于改善民生,耗费大量财政资金建设不符合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景观项目,是典型的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此类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急功近利、脱离实际,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此类问题的实质是功利主义,根源是政绩观错位,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认定是否属于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问题,重点是“五看”:
  ●看工程、项目是否量入为出;
  ●看工程、项目是否可持续发展;
  ●看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当地实际;
  ●看工程、项目是否产生实际效益;
  ●看工程、项目是否得到群众认可、拥护。
  【违纪后果】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违背了经济发展客观规律,造成国家和集体土地破坏、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如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处理。未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较轻,也应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如果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纪者说】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广大党员干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立足实际、科学决策,坚持着眼长远、打牢基础,坚持干在实处、务求实效,克服好高骛远、心浮气躁、急功近利、政绩冲动,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据《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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